解读:《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制定目录及标准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开;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制定目录及标准的原则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鄂政办发﹝2018﹞33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以突出湖北省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为主导,以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为遵循,立足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抓大放小,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三、目录及标准的主要内容
1.调整目录及标准的制定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保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的稳定性、连续性,便于预算单位更好的把握政府采购的执行标准,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制定时间一年调整为2019—2020年两个年度。
2.合理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一是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将货物类“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机房辅助设备、基础软件”以及服务类“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全部纳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统一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统一相关政策执行;二是将涉及民生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避孕药物用具、艾滋病、结核病用药品、试剂及检验检测设备,健身器材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3.调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一是调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19年起将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200万元调整到300万元,市级从100万元调整到200万元,县级标准100万元不变。根据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申请,考虑武汉市与省级同区域,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的有关标准执行。二是调增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突出采购人预算执行的主体地位,2019年起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50万元(含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含100万元)。鉴于各市县统一执行100万元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授权市级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县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4.强化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目录及标准规定,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为保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为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强化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
5.增加部门采购的灵活性。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扩大集中采购机构选择范围,汉外省属单位以及在汉省直单位部分项目在汉外实施的,可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激发部门采购活力。
6.提升集采服务水平。全省各级集中采购要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和代理采购绩效等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内容和环节改进服务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项目中只要含有政府集中采购品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代理采购。汉外省属单位自愿委托地方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应代理采购,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省财政厅将认真做好《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直各部门的政策指导,督促各地将目录及标准以及各项政策要求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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